記者12日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獲悉,為推動信托行業堅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8章75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功能定位、經營原則、信托文化、監管安排。第二章機構設立與變更明確信托公司設立、變更、股東管理等要求。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第四章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明確信托公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審計等要求。第五章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確定信托公司業務范圍、禁止事項及業務經營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準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分級分類監管等安排,提出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穿透式監管要求,明確問責措施。第七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明確信托公司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第八章附則明確實施安排和法規解釋。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信托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要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加強受托文化建設。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明確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要求。四是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原《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
“金融監管總局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
《辦法》在公司治理方面,一是加強權益保護。明確信托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二是強化股東行為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報告的,信托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實名向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三是強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實施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審批,對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雙向核查。四是強化薪酬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明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觸發條件、適用范圍、金額、方式等內容,提升可操作性。五是做好信托文化建設。明確信托公司應當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可以向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借款。強化了央地協同。
對存量信托業務整改方面,信托公司應對照《辦法》要求,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鎖定待整改業務規模,明確時間進度安排,有序壓降。金融監管總局將把整改進展情況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督促各信托公司穩妥有序整改。對于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個案處理范圍的信托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