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海南證監局分別對華夏銀行海口分行、海南銀行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海南證監局指出,華夏銀行海口分行存在以下違規事項:一是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管理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二是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是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工作管控不到位,違反了《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簡稱《實施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海南證監局決定對華夏銀行海口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海南銀行則被指出存在五項違規事實。具體看,一是《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未及時申請換領 ,違反了《實施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的規定;二是個別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管理人員以及分支行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未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和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三是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下設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 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四是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工作管控不到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存在薄弱環節,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五是產品準入決策會議未見產品研究人員及合規風控人員參會,違反了《實施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海南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