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
2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土地調查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shù)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制定的這一條例共分為總則、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表彰和處罰、附則等7章。 條例指出,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現(xiàn)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guī)定,進行土地利用現(xiàn)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xiàn)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shù)量、分布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條例指出,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shù)據,為科學規(guī)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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