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縣法院日前對一起開發商“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第二次交易無效,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人已支付的購房款。 2005年12月,清流縣一房地產開發商與秦某達成口頭協議,開發商以22.8萬元的價格出售一店面給秦某。隨后,秦某分3次向開發商交付購房款14.8萬元。2006年10月,開發商書面承諾將該店面交付給秦某并辦理登記備案。 2006年5月,這家房地產開發商又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將秦某所購買的該間店面以26.6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協議簽訂后,王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13.3萬元。 2006年12月,秦某發現自己購買的店面被開發商出售給他人,便向清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購房協議。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清流縣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開發商與秦某的購房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已著手辦理產權證登記手續,交易應受法律保護。開發商與王某的交易損害了秦某的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的合同無效,王某與開發商的購房協議無效。 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開發商雙倍返還王某已支付的購房款共計26.6萬元;繼續履行與秦某之間的購房協議,秦某向開發商補交購房款余額8萬元。判決后,各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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