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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作者:資深經(jīng)濟研究人員 熊錦秋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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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和打擊內幕交易,證監(jiān)會正在著手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建立防控打擊內幕交易綜合體系。筆者根據(jù)多年來的追蹤分析,想就此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其一,群防群治。證監(jiān)會稽查局稽查總隊總共也就幾百人,加上各地派出機構的稽查力量也較為有限。面對形形色色隱秘于市的內幕交易,靠稽查系統(tǒng)孤軍奮戰(zhàn)還難以發(fā)現(xiàn)和尋找到足夠案源或線索,需要引導和鼓勵群眾舉報案件線索。美國《1988年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執(zhí)行法》對于舉報內幕交易行為的人,給予案件全部民事罰金的10%作為獎勵,我們不妨也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以此布下無處不在的監(jiān)督大網(wǎng)。 其二,盡快推出并公布有關內幕交易的法律法規(guī)。懲治內幕交易,《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jié)“禁止的交易行為”中雖有所涉及,但這些畢竟都是原則性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證監(jiān)會制定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和《證券市場操縱價格認定辦法》,后因擔心不能涵蓋所有新問題而延后推行,這兩個規(guī)定目前是否還執(zhí)行不得而知。遺憾的是,這兩個文件一直沒有正式公之于眾。筆者認為,天下哪有十全十美的文件,無論完善與否,把能夠確定的內幕交易行為先列出來,對拿不準的可用“其他內幕交易行為”之類兜底性條款籠統(tǒng)概括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第十條規(guī)定:政府應重點公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信息。只有盡早將《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公之于眾,市場各類交易主體才能有所遵循;也才能分辨哪類行為涉嫌內幕交易,向稽查系統(tǒng)提供更有價值的案源線索。 其三,對內幕信息的認定可采取邏輯推定。當前打擊內幕交易的主要困難,在于行政執(zhí)法調查難、認定難,尤其是內幕交易案件證明標準較高,接近于刑事證明標準。筆者認為,內幕交易之所以能稱之為“內幕”,是因為不少此類交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完全掩蓋在黑幕之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大可借鑒國際老牌市場的推定辦法。美國1988年《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采取“絕對推定”辦法,將已知悉“內部消息”的交易行為都推定為內幕交易行為。當然,證明被告是否占有內幕信息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占有信息指知道某種內幕信息,“知道”既包括事實上的知道,也包括推定上的知道。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也采取了推定方式,即推定已獲知信息而交易的行為人有圖利之意,但與美國不同之處是,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的交易行為與知悉內部消息無關聯(lián),則可自行舉證證明。 其四,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所伴生的市場操縱。如果沒有價格操縱和幕后資金推動,內幕消息或許一文不值,內幕消息價值幾何,某種程度上由操縱者的實力決定,內幕交易背后往往都有一個精心設計的價格操縱過程。有的上市公司之所以被屢屢重組,介入重組方其實就是內幕信息制造者,也是內幕交易提前布局者和股價操縱者,如此他們才能讓送紅包式的“賠本”重組有利可圖。調查此類市場操縱可以發(fā)現(xiàn)內幕交易線索,反之亦然。只有嚴打肆無忌憚的股價操縱,壓縮重組暴利空間,才能減弱一些人鋌而走險制造內幕信息、參與內幕交易動機。 其五,嚴防國企在借殼上市過程中被“揩油”。有的國企之所以借殼上市,是因為參與內幕交易可大賺一筆,由此有關人員就有動力推動重組進程。國資委《關于規(guī)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如(擬重組)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明顯異動,對本次資產重組產生重大影響的,國有股東應當調整資產重組方案,必要時應當終止本次重組事項,且國有股東在3個月內不得重新啟動。實際操作中,國資監(jiān)管機構在審核國有股東上報資產重組方案時,應高度關注媒體對公司重組的報道,凡有重大內幕交易嫌疑的案例應暫緩放行,以防國有資產被變相蠶食鯨吞。 另外,證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guī)定,對公司股價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20%的(剔除大盤因素和同行業(yè)板塊因素影響),上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據(jù)此,證監(jiān)會對涉嫌和處于立案偵查的內幕交易案例(包括公務員內幕交易腐敗案),其重組方案在此期間及之后一段時間應禁行。公司重組若被否決,內幕交易者或將大虧其本,這對熱衷于內幕交易者也有警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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